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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管理用房标准?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具体为以下三个用房标准:
1.建(构)筑层数。设施农业用房一般以单层建(构)筑为主,农业设施项目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2.建(构)筑层高。地面至檐口的高度合理控制在7米以内,因粮食烘干等实际需求,层高可适当增加。
设施农用地应统一设置和使用标识、标志牌,便于检查、监管,接受群众监督。
一般为耕地面积的7%以下,大型农场一般不超过10亩地。农业用地可以,基本农田需要以设施农用地的方式审批。卫星会定期扫描,未经审批的要罚款的。
一、 明确审批范围和用地规模
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两大类,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和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标准依据省厅文件执行。
二、 严格选址规范建设
一是从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出发,规定“对于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不予审批设施农业用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原则上不得选址建设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农业设施”。特别针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使用)做了明确规定:不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可占用少量零星永农,需严格补划。
二是从规范设施农业用房建设和使用出发,规定“设施农业用房应为单层建(构)筑,不得修建地下室”,“地面至檐口的高度应控制在7米内。因粮食烘干等实际需求,经乡镇(街道)会审通过后,层高可适当增加”,同时“设施农业用房应喷绘标识,悬挂铭牌和统一建(构)筑外立面颜色为白色或灰色”。
三、 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包含4个基本步骤的审批备案流程(经营主体申请——村级初审公示——联合准入审查——乡镇备案监管)。如果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先行办理永久基本农田占补平衡手续。另外,种植类项目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超过3亩以上,养殖类项目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超过50亩以上,建设多层建筑的养殖类生产设施,须报请市***研究。
二是明确使用期限和年审制度。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最长不超过十年。批准使用期限到期前三个月内,经营主体有意愿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申请备案。同时,设施农业用地实行“每两年一审查”的年审制度。经营主体每隔一年于12月份持《建德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证书》向主动乡镇(街道)申请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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